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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59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尚河,地址八号镇七号村8组。被执行人石正军,地址八号镇建民村3组。被执行人杨东生,地址八号镇街道1组。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尚河、石正军、杨东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雨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