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民和家政服务中心与陈明富、李佳伟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民和家政服务中心,陈明富,李佳伟,刘锋,叶华斌,林则斌,林隆久,许家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民和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中段聚龙城*****号。代表人潘永雄。被执行人陈明富,男,1977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佳伟,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叶华斌,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林则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人,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林隆久,男,1964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福建人,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许家灿,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民和家政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明富、李佳伟、林隆久、刘锋、叶华斌、林则斌、许家灿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隆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隆久在中国工商银行21×××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2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