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颖与戴应中、周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戴应中,周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43号原告赵颖,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化,男,汉族,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莉,女,汉族,重庆融辉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戴应中,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周祖华,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戴应中、周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颖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