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70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建始县。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在中山市三乡镇三乡医院402房住院时,盗窃同病房被害人黄某甲的人民币8000元,随后未办理出院手续即逃离医院。同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三乡镇森林网吧将赵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赵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还被害人黄荣高被盗的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文虎黄丹霞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