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康魏德与蔡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魏德,蔡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172号原告康魏德。被告蔡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魏德与被告蔡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万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