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理事长。被执行人:辛宏彬,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辛宏彬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辛宏彬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