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4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冀某某、韩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韩某甲,高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陆野,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2012年12月27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2014年1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某乙,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五常市观天下5单元28楼2801室组织社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设赌抽头渔利7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在五常市福泽尚品小区A栋4单元1301室组织社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设赌抽头渔利数万元。被告人陆野在冀某某、高某甲的赌局内以获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用于赌博。被告人高某乙、韩某甲为获取报酬,为冀某某、高某甲设立的赌局站岗放哨,高某乙非法获利3000余元,韩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观天下5单元28楼2801室陆续组织张某某、尹某某、姜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拉大车”的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冀某某、高某甲每人抽头渔利3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在黑龙江省五常市福泽尚品小区A栋4单元1301室,陆续组织社会人员姜某某、张某某、韩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拉大车”的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冀某某、高某甲抽头渔利共2万余元。被告人陆野在冀某某、高某甲的赌局内以获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用于赌博1万元,并从中渔利400元。被告人韩某甲、高某乙为获取报酬,为冀某某、高某甲设立的赌局站岗放哨,高某乙非法获利3000元,韩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案发后冀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5000元,高某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5000元,陆野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00元,韩某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500元,高某乙主动上缴非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月18日,五常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五常镇福泽尚品小区A栋4单元1301室内有人聚众赌博,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接到举报后,巡警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该地点,于15时许将该场赌博查获,并抓获赌场组织者冀某某,参赌人员张某某、尹某某等十一人。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局东冀某某叫我到他的赌局上帮他抽红,一天给我150元,我同意了,在福泽尚品A栋4单元1301室,13时左右赌局成了,6个人拉大车,拉100底500封的,10分钟换一副扑克,一副扑克抽200元,到下午3点多大约抽三四千元,后来公安机关就来了,参与赌博的有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陆野、张某某、姜某某;2016年1月17日13时至18时也是我给抽的红抽了10400元;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13时许我去福泽尚品A栋4单元1301室看到尹红铁、韩某乙、陆野、姜某某在里屋拉大车,100底500封的,我也就参赌了,后来张某某也参赌了,15时16时公安机关就进屋将我们抓了;17日也是我们这几个人玩的,均是刘某某抽红;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7日18日在冀某某、高某甲的赌局参赌,在赌局上向陆野借过两次高利,每次借5000元、实际给4800元;5、证人姜某某、尹某某、韩某乙证言,证实的情况与王某某、张某某的证实基本一致;6、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2012)五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8、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供认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高某甲、陆野、高某乙、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冀某某、高某甲组织赌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陆野、高某乙、韩某甲在赌博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陆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韩某甲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犯罪,但考虑冀某某、高某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和罚金,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陆野、韩某甲、高某乙系从犯,又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和罚金,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冀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陆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四、撤销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2天)五、被告人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冀某某上交的非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高某甲上交的非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陆野上交的非法所得400元、被告人韩某甲上交的非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高某乙上交的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达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曹 旭审判员 林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