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伟、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伟,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某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伟、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王新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