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吕毓宽与张宝贵、滕永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毓宽,张宝贵,滕永年,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1405号原告:吕毓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生茂,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贵,无业。被告:滕永年,无业。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赵锦刚,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龙文,系该居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李金梁,无业。原告吕毓宽诉被告张宝贵、滕永年、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蓁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毓宽及委托代理人刘生茂;被告张宝贵、滕永年;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龙文、李金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83年分得皮口镇大李屯(原沿海大队大李屯生产队,现属普兰店市皮口镇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双电杆5.1亩口粮田,取得承包经营权,2001年原告土地边的一部分被村收回建房,其余部分仍属原告承包经营;2002年原告土地北边部分栽种杨树,树林与楼北墙之间的土地仍可种植作物,楼房北墙往北部分仍属原告承包经营。2004年第一被告侵占原告楼房北墙至树林之间约0.4亩承包地,房屋后面积约0.6亩承包地被二被告非法占用(二被告各占约0.3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腾退非法侵占的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宝贵辩称:2000年的时候,我从一个叫王明坤的手里买的一层6间房的宅基地,土地当时确属原告的,我交了37000元给大队,我给王明坤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大约3万多元,但是大队跟我说手续全好了,跟我没有关系了,至于大队和原告怎么协商的土地问题不清楚。在我房子后面建锅炉房的时候,大队让我们和谭四协商,然后我们跟他都商量好了,锅炉房也建了15、16年了。被告滕永年辩称:2000年的时候,我与当时的村书记陈廷君找到原告,在原告的土地上买了原告不到2亩的地方,当时给了原告1000元的青苗补偿费,村与原告就土地问题如何补偿是怎么协商的我不知道,我与张宝贵的房子全属于商业网点,2001年在我的房子后也盖了锅炉房,建锅炉房的时候我去找村里,村里说你建吧,没有具体告诉我找谁商量。第三人辩称:二被告所讲的情况,当时的村书记已经退休了,具体情形不清楚。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2000年时,第三人找到原告协商,要求收回原告承包的耕地3.3亩,用于给二被告建房,作为交换条件,第三人在本村沟里另行补偿给原告3.3亩耕地,后二被告开始建房,但是二被告建造的房屋及院墙超出了3.3亩宅基地的面积,超出部分土地的权属均系原告所有,即原告也认可二被告可以使用土地的事实,但是二被告超过了使用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所以要求二被告腾退。庭审中,二被告与第三人间就使用土地的具体面积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因为当时的村书记已经退休,具体情形也不清楚;因此,本院无法查清二被告合理使用土地的面积,也就无法认定,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使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在本院向原告明释,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将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滕永年占用我最南面10多垄地。张宝贵从房角往北20多垄地,我要求腾退恢复原样。”原告的表述仍不够明确要求二被告腾退土地的具体四至。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毓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蓁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