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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元辉与袁国兵、宁乡县白马桥乡中原房产信息服务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辉,袁国兵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230号原告何元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喻文杰,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国兵,男,汉族,农民。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中原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山社区白马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本案在审理原告何元辉与被告袁国兵、宁乡县白马桥乡中原房产信息服务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元辉于2016年4月14日以本案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元辉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元辉负担。审判员  石克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