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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树凡与魏云、唐维宝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凡,魏云,唐维宝,李玉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58号原告崔树凡,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军,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云,居民。被告唐维宝,居民。被告李玉明,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崔树凡诉被告唐维宝、魏云、李玉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