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树凡与魏云、唐维宝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凡,魏云,唐维宝,李玉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58号原告崔树凡,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军,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云,居民。被告唐维宝,居民。被告李玉明,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崔树凡诉被告唐维宝、魏云、李玉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