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等与郭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陈某,郭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72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329。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住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2327。原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919。被告:郭某,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333。第三人: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住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2930。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张某、陈某诉被告郭某及第三人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张某、陈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及第三人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张某、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及第三人陈某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张某、陈某撤回对被告郭某及第三人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张某、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泳通审 判 员 李 朋人民陪审员 柯容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