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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解洪兴、董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洪兴,董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883号之一原告:解洪兴,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董文,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洪兴诉被告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洪兴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韦英俏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