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与被申请人黄家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黄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5行审4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97号。组织机构代码:01305343-5。法定代表人姚燕玲,区卫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南京市江宁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科长。被申请人黄家娟,女,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区卫生局于2015年7月27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江宁卫医罚[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江宁卫医证保决[2015]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的药品和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因被申请人黄家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卫生局于2016年3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卫医罚[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高 潮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