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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博州工程处、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博州工程处,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17号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号。经营者:纪妍,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炎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传浩,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杰,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博州工程处,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自治州博乐市兴���商贸城B段五楼。负责人:杨华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杰,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金沟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罗晓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炳疆,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邦平,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博州工程处、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安徽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博州工程处、新疆世纪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邦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泓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