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9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系王某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陈正荣,男,系镇巴县黎坝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周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系周甲的父亲。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周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