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93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敬社,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与被告汤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金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