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翔波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翔波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行初138号起诉人袁翔波等87人(身份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袁翔波。诉讼代表人袁志远。诉讼代表人袁海明。诉讼代表人张柏松。诉讼代表人张秉江。委托代理人王绕红、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袁翔波等87人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9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了第三人《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了省移民办《关于调整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有关内容的请示》,对原规划大纲内容进行了调整。省移民办关于审核和调整移民安置事宜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也未组织听证或公告,程序严重违法。《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审定稿)》作为最终确定下来的安置方案,对东郑村实行生产安置方案,非搬迁安置。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损害。起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政函(2014)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判令浙江省人民政府责令第三人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重新编制《规划大纲》,将东郑村纳入搬迁安置范围。本院认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并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翔波等8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李附起诉人名单:起诉人袁翔波。起诉人袁志远。起诉人袁海明。起诉人张柏松。起诉人张秉江。起诉人吕才法。起诉人吕见富。起诉人吕云海。起诉人袁华钱。起诉人袁明娟。起诉人袁清波。起诉人袁武军。起诉人袁志洋。起诉人张健龙。起诉人张明槐。起诉人张仕彬。起诉人章香妹。起诉人吕伯正。起诉人袁伯初。起诉人张奎。起诉人张魁梧。起诉人章柏康。起诉人陈绿萍。起诉人陈锡源。起诉人陈香珍。起诉人陈岳阳。起诉人金兴保。起诉人梁永明。起诉人吕焕昌。起诉人吕焕钱。起诉人吕见才。起诉人吕见法。起诉人吕金标。起诉人吕顺法。起诉人石小波。起诉人石岳初。起诉人王孝军。起诉人吴财宝。起诉人余月花。起诉人袁柏三。起诉人袁伯军。起诉人袁超。起诉人袁凤槐。起诉人袁槐金。起诉人袁黎明。起诉人袁立庆。起诉人袁林康。起诉人袁沛槐。起诉人袁权照。起诉人袁腾飞。起诉人袁翔江。起诉人袁小慧。起诉人袁学军。起诉人袁学伟。起诉人袁勇。起诉人袁正高。起诉人袁正华。起诉人袁正良。起诉人袁志华。起诉人张斌军。起诉人张红雷。起诉人张见槐。起诉人张陆相。起诉人张锡云。起诉人张永达。起诉人章桂元。起诉人章兰英。起诉人袁晓寅。起诉人袁正宽。起诉人袁玉康。起诉人黄炎兴。起诉人吕彬。起诉人潘东林。起诉人潘贤三。起诉人王亚珍。起诉人袁伯林。起诉人袁灿华。起诉人袁慧明。起诉人袁翔彬。起诉人袁寅。起诉人张陆金。起诉人张明叶。起诉人张三鹏。起诉人张绍法。起诉人吕雪萍。起诉人吴水娟。起诉人吕东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