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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祥,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祥。被执行人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黄河口镇。法定代表人隋文海。王成祥与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垦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人工费41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5)垦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