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爽与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爽,赵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78号原告赵爽。被告赵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爽与被告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0元,由原告赵爽负担。审 判 长 赵长利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