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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春花与郑建根、马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花,郑建根,马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43号原告:陈春花。被告:郑建根。被告:马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花诉被告郑建根、马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花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春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