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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启华与被执行人夏雄辉、莫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华,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谷丰,男,1950年8月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夏雄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莫爱华,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执行依据:(2014)桃民一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朱启华与被执行人莫爱华、夏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启华与被执行人莫爱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莫爱华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执行结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