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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杏明与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明,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57号原告李杏明,男,193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荣湾镇月宫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悦阳。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李杏明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杏明于2016年4月14日以要另行起诉湖南长欣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杏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