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须环与刘伟、刘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须环,刘伟,刘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255号原告刘须环,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伟(刘彬),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波,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须环诉刘伟、刘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须环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须环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须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利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