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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德财与宁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财,宁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129民初314号原告胡德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宁树文(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胡德财与被告宁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阁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宁树文因偿还欠他人借款,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胡德财借款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已偿还借款5000元,余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树文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胡德财借款2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胡德才借款3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树文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