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6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温静与府谷县鑫荣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永军、刘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府谷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621-3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