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柴平礼与被告张万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平礼,张万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63号原告柴平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万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平礼与被告张万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平礼以被告张万奎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平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平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