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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柴平礼与被告张万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平礼,张万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63号原告柴平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万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平礼与被告张万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平礼以被告张万奎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平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平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