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凤霞、马士德、马世伦与王艳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德,马凤霞,马士伦,王艳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673号原告马士德,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凤霞,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士伦(马世伦),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艳霞,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德、马凤霞、马士伦与被告王艳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士德、马凤霞、马士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士德、马凤霞、马士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日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