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吕建智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吕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28号案外人张德胜,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玉宸,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负责人李振江,行长。委托代理人撖雁军,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建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06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与吕建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张德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德胜称,我于2010年5月购买了发动机号为BAR045132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并全额支付了购车款、税费等。2010年7月6日完成初始登记。2013年7月3日该车辆出售给宋乐成,并于同年7月8日完成登记。2014年11月11日,我从宋乐成处购回并完成登记,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2015年3月,经中介租用吕建智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并签有租用协议。同年4月2日,车辆登记在吕建智名下。车辆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我实际缴纳。我是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无恶意逃债和隐匿财产。机动车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我所有。据此,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张德胜向法院提交了:1、张德胜的身份证复印件;2、吕建智的身份证、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3、车辆牌照租赁协议、租金收条;4、2013年、2014年、2015年该车辆的销售发票,车辆原始出资及完税证明;5、车辆保险单等证据。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称,吕建智与张德胜租用小客车指标违法,法院依法查封车辆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吕建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2014)东民初字第068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吕建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东执字第1606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北京市车管所送达(2015)东执字第16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被执行人吕建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客车予以查封。另查,张德胜于2010年5月购买了发动机号为BAR045132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并全额支付了购车款、税费等。2010年7月6日完成初始登记。2013年7月3日张德胜将该车辆出售给宋乐成,并于同年7月8日完成登记,车辆登记编号为:×××。2014年11月11日,张德胜从宋乐成处购回该车并完成登记,车辆登记编号为:×××。2015年3月9日,吕建智购得该车辆并完成登记,车辆登记编号为:×××。2015年3月6日,吕建智、张德胜分别与于海娟签订北京市小客车租赁协议,于海娟还写有收到张德胜租用指标现金的收条。上述事实有吕建智的身份证,张德胜、于海娟的身份证复印件,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牌照租赁协议、租金收条,2013年、2014年、2015年车辆的销售发票,车辆原始出资及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及执行案卷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案外人张德胜虽主张涉案车辆由其出资购买,其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吕建智。因被执行人吕建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于法有据。对案外人张德胜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德胜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魏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