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恢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向荣申请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荣,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3号(2015)西执恢字3-1号申请执行人杨向荣,男,汉族,出生。被执行人王迎春,又名王妞,女,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杨向荣与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迎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迎春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海勇审判员  赵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