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诉张继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张继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831号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第一村长阳昊天北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肖正权,院长。委托代理人刁永社,女。委托代理人陈利进,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明,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北亚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