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李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李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27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李军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清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三忠,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小伟,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被告李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人民陪审员 侯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