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恩与被告买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恩,买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320号原告丁明恩,男,1949年2月1日出生。被告买庆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恩与被告买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丁明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