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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恩与被告买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恩,买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320号原告丁明恩,男,1949年2月1日出生。被告买庆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恩与被告买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丁明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