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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奋起皮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奋起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催字第40号申请人奋起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黄兆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男,198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丽婷,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陈村东区。申请人奋起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码30×××××5326×××××71,票面金额35万元,出票人郑州市凯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利郎(江西)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晋江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27日,票据已由利郎(江西)服饰有限公司转让给奋起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奋起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柯丽专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