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李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546号原告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素云。委托代理人琚现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反诉。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勇。委托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兴云,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李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兴云身份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郑州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