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037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