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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037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