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雄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骏兴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雄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泉州骏兴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雄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柯耿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虹,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泉州骏兴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何伟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雄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骏兴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6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63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