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广言与杨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言,杨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77号原告:任广言,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桂强,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言与被告杨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言以被告杨桂强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广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广言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