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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何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刑初86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雇用被告人何某某用推土机将位于定边县白泥井镇四大号村一组其自家房屋西侧的林地推毁开垦。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推毁林地为灌木林地,面积为3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定办法(2009)31号文件、叶某某病历、诊断证明、林地权属证明、受理报警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叶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林业违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