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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卫平与谢相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平,谢相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775号原告:陈卫平。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相都。原告陈卫平为与被告谢相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卫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陈卫平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