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 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新家窝铺村举家沟东村民组、徐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新家窝铺村举家沟东村民组,徐学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字第4676号原告王树国,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于雅勤,系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新家窝铺村举家沟东村民组。负责人徐学臣,系组长。被告徐学臣,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王树国与被告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新家窝铺村举家沟东村民组、徐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了被告就(2014)翁民初字第2949号案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而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