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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3民初39号原告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814。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565。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彭文扬审 判 员  彭武志人民陪审员  罗俊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洁慧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