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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锦燕与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燕,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680号原告:杨锦燕。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福。被告:陈珍。原告杨锦燕诉被告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同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锦燕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员丘凯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