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保富与路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富,路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30号原告安保富。被告路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保富与被告路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保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保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保富负担。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