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保富与路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富,路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30号原告安保富。被告路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保富与被告路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保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保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保富负担。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