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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陆志强与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强,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388号原告陆志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文文,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广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修先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陆志强与被告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陆志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强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素虹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魏德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