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白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69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被告白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白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