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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白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69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被告白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白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