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409号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生,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雯雯,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女,壮族,1984年11月25日生,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沐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