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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志明诉上海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2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郑必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志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志明、被上诉人上海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华物业)之委托代理人蔡建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黄志明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闵华物业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01年1月,黄志明与闵华物业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黄志明出资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公房产权,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按月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交纳管理费。在黄志明未落实物业管理单位之前,暂由闵华物业按《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013年7月、2014年6月,闵华物业分别发函催促黄志明交纳保安保洁费。原审审理中,黄志明起诉要求闵华物业依法履行2001年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退还黄志明保安保洁费人民币(下同)234元。原审认为,黄志明要求闵华物业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闵华物业则认为该公司一直依法履行该合同,并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可见双方对履行合同并无争议。究黄志明该诉请本意,系黄志明认为闵华物业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仅应收取管理费,不能收取保安保洁费,故由此导致黄志明主张的第二项诉请,即要求闵华物业返还收取的2001年至2003年的保安保洁费。可见,该两项诉请均指向同一个目的,即黄志明认为闵华物业无权收取保安保洁费。原审认为黄志明作为小区业主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对于保安保洁费的支出,这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对该小区公共区域范围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对该部分服务黄志明无法进行选择,且黄志明确认其所在小区当时有保安保洁服务,闵华物业据此收取保安保洁费符合相关规定,故黄志明认为闵华物业非法收取其2001年至2003年的保安保洁费应予返还于法无据,且黄志明对自己已交纳2001年至2003年的保安保洁费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诉请,法院实难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黄志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明负担。判决后,黄志明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交纳管理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格式合同,被上诉人未有双方约定的证据收取保安保洁费。被上诉人收取保安保洁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无权篡改保安保洁费为管理费,其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非法收取保洁保安费,应如数退赔上诉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前身是房管所,从1994年房改第一批以来一直使用涉案合同文本至今,此是上海市房地局统一用的。上诉人所称其支付过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费用无法提供单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保安保洁费234元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退还2001年—2003年的保安保洁费,但未提供相应的单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关于被上诉人的收费权限问题,原审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也已作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志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