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王永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王永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3319号之一原告王志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年,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山,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志明诉被告王永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告知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王志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本案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还一半给原告。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陈爱娟人民陪审员  凌绍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