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民初849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梁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49号原告王琴,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梁金山,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梁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琴提供担保的李向红名下甘D55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梁金山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